(2016)皖1103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汪守桃与江寨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守桃,江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守桃,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江寨君,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667390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1530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江寨君在银行系统有开户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寨君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章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