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付永刚与李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刚,李兴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803号原告付永刚,男,1971年7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107120059,汉族,住临朐县城关街道南关村。被告李兴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刚与被告李兴华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兴花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正常送达被告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