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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付永刚与李兴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永刚,李兴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803号原告付永刚,男,1971年7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7107120059,汉族,住临朐县城关街道南关村。被告李兴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刚与被告李兴华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兴花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正常送达被告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