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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0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军奎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贾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