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0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军奎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贾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