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4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海彬、赵国江与钱明远、白春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彬,赵国江,钱明远,白春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50号原告陈海彬,男,汉族,现住庆安县。原告赵国江,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钱明远,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白春梅,女,汉族,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彬、赵国江诉被告钱明远、白春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彬、赵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8.00元,由原告陈海彬、赵国江承担。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世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