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孙燕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孙燕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商初字第315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郑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波,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焕历,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燕峰,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淄博高新区颐和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层*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孙燕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委托代理人王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燕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称,原告与被告孙燕峰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13.5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贷款用于支付购买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的附加费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逾期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催款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按约放款,但被告自2015年6月15日起就没有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就抵、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燕峰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9779.93元;判令被告孙燕峰支付利息人民币1483.5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11.17元(截至2015年8月18日止),并支付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71263.43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人民币71474.6元(截至2015年8月18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孙燕峰承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提供如下证据:1、个人汽车贷款申请表;2、个人担保贷款合同;3、个人借款借据;4、贷款罚息表。被告孙燕峰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孙燕峰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13.5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贷款用于支付购买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的附加费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逾期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截止至2015年8月18日被告孙燕峰尚欠原告贷款本金69779.93元,利息1483.5元,逾期利息211.17元。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孙燕峰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履行中被告孙燕峰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孙燕峰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燕峰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贷款本金69779.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孙燕峰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支付截止至2015年8月18日利息1483.5元,逾期利息211.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孙燕峰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69779.93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8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孙燕峰负担。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静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睿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