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荣与赵运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赵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刘荣,男,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赵运红,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刘荣与赵运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5)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运红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赵运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40.58元。(具体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安军审判员 胡喜兵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程 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