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白铁成与王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铁成,王巍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597号原告:白铁成,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巍巍,女,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白铁成诉被告王巍巍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铁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巍巍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白铁成诉称,被告王巍巍与原告白铁成于2015年2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月利息2%。约定2015年5月1日还款。约定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还款,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2%支付利息)。被告王巍巍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巍巍于2015年2月1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月利息2%。约定2015年5月1日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据一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依法应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巍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铁成欠款本金20000元,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息2%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