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社;与李金国、佟学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社,李金国,佟学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李金国,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联系电话:153XX****XX被执行人:佟学纯,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金国、佟学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30,326,95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金国于2016年12月28日给付部分执行款109,00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2017年4月7日,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1民初1489号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金国、佟学纯如不按期履行还款内容,申请人执行人科右前旗农村信用社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梦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