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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林力与张少(绍)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力,张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林力。被执行人张少斌。申请执行人林力与被执行人张少(绍)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依法强制给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