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林力与张少(绍)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力,张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林力。被执行人张少斌。申请执行人林力与被执行人张少(绍)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依法强制给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