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凌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23号原告:凌某被告:肖某原告凌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侠审 判 员 李东波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