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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凌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623号原告:凌某被告:肖某原告凌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侠审 判 员  李东波人民陪审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