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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社敏与王转红、刘会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敏,王转红,刘会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480号原告王社敏,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9日,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刘振青,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转红,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刘会民,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20日,住址同上。系王转红丈夫。上列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增锁,男,汉族,1955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王社敏与被告王转红、刘会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社敏诉称:2016年9月,原告经被告王转红多次推荐在“蒲公英互助平台”上注册了账号并开始接单。在接了一笔单子后原告发现该平台存在诱骗嫌疑,便想撤出平台不再接单。但原告在该平台上之前迫于无奈挂了一单,王转红称若此单不接完被告作为上线人将在平台受到负面影响,因原告拒绝接下此单,王转红便对原告称让其把挂的一单接了,算作被告的,但因自己手头没有钱,原告须先行垫付5000元,接单的5000元在2016年10月底偿还给原告。2016年10月底,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被告推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经被告推荐参与的“蒲公英互助平台”,以“层级”区分会员,与传销模式相似,承诺高收益(月收益可达投入的20%)吸引会员,现已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本案因涉嫌犯罪,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社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社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郑琳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