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沈红碧与王强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红碧,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172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沈红碧,女,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沈红碧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0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沈燕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