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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湖北世纪正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世纪正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堰奥斯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02行初1号原告湖北世纪正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北襄阳五洲国际商贸城**幢*号。法定代表人XX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流成,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署法律文书。被告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箭区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纪大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宪福,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十堰奥斯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柯家垭。法定代表人夏世勤,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张学军,1970年6月23日。原告湖北世纪正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十堰奥斯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学军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期间,本案第三人十堰奥斯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世勤因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本案待确定该公司应诉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绪喆代理审判员  黄 皓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金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