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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鑫、王卓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王卓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95-2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霞,女,汉族,系原告王鑫之母。申请执行人王卓越,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小龙,汉族,系原告王卓越之父。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支公司。负责人童建斌,公司总经理。王鑫、王卓越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支公司赔偿原告王鑫各项损失76060.65元,原告王鑫退还给被告舒金柱现金10000元;赔偿原告王卓越各项损失961.85元,原告王卓越退还给被告舒金柱现金1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王鑫、王卓越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支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支公司在申请人王鑫、王卓越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经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76060.65元支付到本院执行标的款专用帐户中,现在将该款已经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席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