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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艳艳、王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艳,王宇,马贝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81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艳,女,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2015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宇,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辩护人赵辉,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贝贝,女,199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建文,淮北市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5)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艳、王宇、马贝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艳、被告人王宇及其辩护人赵辉、被告人马贝贝及其辩护人陈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艳艳在陈某与其联系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张艳艳与刘玉(在逃)联系,购买刘玉的冰毒,在刘玉没货的情况下,让被告人马贝贝帮助在他人处拿50克冰毒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张艳艳、王宇。被告人张艳艳、王宇将其购买的共计70克冰毒以每克16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王某。被告人张艳艳、王宇开车送陈某、王某返回永城时,在永淮公路豫皖界永城市公安局边防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2015年11月1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艳艳在其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新火车站旁边一居民楼12楼的家门口处,将0.5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艳艳在其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新火车站旁边一居民楼12楼的家中,将1克左右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艳艳在其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新火车站旁边一居民楼12楼的家中,将0.5克左右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艳艳、王宇、马贝贝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艳艳、王宇、马贝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宇辩称被抓获后,主动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张艳艳,应构成立功。被告人王宇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系特情引诱犯罪,且毒品没有交付即被抓获,系未遂,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宇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贝贝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贝贝在刘玉的指使下参与犯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下午,陈某联系被告人张艳艳要求购买其冰毒70克,并谈好价格160元每克,张艳艳与刘玉(在逃)联系,购买刘玉的冰毒20克(后经称重为18.44克),陈某给付张艳艳3200元钱,张艳艳让被告人王宇点数后又交付给自己。陈某要求继续交易剩余的50克冰毒,被告人张艳艳再次与刘玉(在逃)联系,在刘玉没货的情况下,刘玉让被告人马贝贝帮助在他人处拿冰毒50克(后经称重为49.82克),王宇开着陈某的“凯美瑞”轿车与张艳艳、陈某、王某等人到濉溪县烈山路金色洗浴中心院内,陈某给付张艳艳8000元钱,张艳艳下车给付马贝贝7000元钱拿回该50克冰毒。在陈某的要求下,被告人王宇开着陈某的“凯美瑞”轿车与张艳艳一起送陈某、王某返回永城,经过濉溪县刘桥街上时张艳艳中途下车,被告人王宇继续开车送陈某、王某,在永淮公路豫皖界永城市公安局边防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所缴获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79.18%。2015年11月1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艳艳在其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新火车站旁边一居民楼12楼的家门口处,将0.5克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艳艳在其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新火车站旁边一居民楼12楼的家中,将1克左右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艳艳在其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新火车站旁边一居民楼12楼的家中,将0.5克左右的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另查明,经永城市公安局对张艳艳、王宇、黄某、李某的尿液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被告人王宇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张艳艳的藏匿地点,并帮助公安机关将张艳艳抓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艳艳、王宇、马贝贝的供述,证人黄某、李某、贾某、陈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指认毒品称重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称重笔录、上缴毒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艳、王宇、马贝贝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宇被抓获后主动帮助公安机关将同案人张艳艳抓获,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宇、马贝贝是否系从犯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在本案中积极参与毒品的买卖活动;被告人马贝贝在刘玉的授意下,积极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收取毒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宇、马贝贝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王宇辩护人辩称毒品没有交付即被抓获系未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艳艳、王宇、马贝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艳艳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宇、张艳艳、马贝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艳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王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马贝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艳艳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王宇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马贝贝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予以追缴被告人张艳艳、马贝贝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克体新审判员  贾成宇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