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孙学春与章强、赵冬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春,章强,赵冬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468号原告孙学春。委托代理人周红光,系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强。被告赵冬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春诉被告章强、赵冬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冬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春撤回对赵冬旭起诉。审判员 李启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申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