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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立国与付喜微、王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国,付喜微,王艳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104号原告刘立国,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付喜微,男,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王艳秋,女,汉族,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国诉被告付喜微、王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国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3.00元,由原告刘立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