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郭开道、何云昌等与江西鸿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开道,何云昌,江西鸿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郭开道。申请执行人何云昌。被执行人江西鸿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遂川县工业园东区,法人代表刘红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开道上、何云昌与被执行人江西鸿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劳仲字(2015)第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3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和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期间,被执行人主动支付了二申请人12000元,本案未结标的额为22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劳仲字(2015)第5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邓裕清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