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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广军与孙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军,孙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军,居民。被执行人孙虎,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广军与被执行人孙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大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广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大民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建华审 判 员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启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