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成功与赵保军、孙建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功,赵保军,孙建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宋成功,男,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中现,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军,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被告孙建辉,女,1978年9月4日生,汉族。原告宋成功与被告赵保军、孙建辉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成功的委托代理人曹中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保军、孙建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春,原告宋成功为二被告家建设房屋,房屋建成后,经结算二被告欠原告建房工程款肆万元,并于2015年8月2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久拖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肆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宋成功的身份证。2、2015年8月23日欠条一份。被告赵保军、孙建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原告宋成功为二被告家建设房屋,房屋建成后,经结算二被告欠原告宋成功建房工程款肆万元,并于2015年8月23日由被告赵保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宋成功工程款肆万元整(40000元)。欠款人赵保军2015年8月23日”。后经催要,二被告未向原告给付建房工程款,原告宋成功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清偿拖欠的建房工程款肆万元,并自起诉之日(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另查明:被告赵保军与孙建辉确系同住成年家属关系,从户籍登记上来看,注明的关系是夫妻关系。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宋成功为被告家建设房屋,房屋建成后,经结算被告拖欠建房工程款属实,有被告赵保军亲笔书写的条据为凭。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负责清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于金钱债务,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保军、孙建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宋成功建房工程款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5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赵保军、孙建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振刚审 判 员 孙源阳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湘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