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柳英与骆名雄、曹继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柳英,骆名雄,曹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167号申请执行人陈柳英。被执行人骆名雄。被执行人曹继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骆名雄、曹继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骆名雄、曹继良在2016年1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骆名雄、曹继良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骆名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604.7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