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81民特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81民特145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65年1月5日生于中宁县,汉族,农民,不识字,住青铜峡市。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称,邓某系自己儿子,其2009年因与他人感情纠纷将农药喝下,经抢救虽无生命危险,但出院后整日精神恍惚,自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邓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邓某,男,1987年3月生于中宁县,汉族,户籍地青铜峡市峡口镇,原住青铜峡市,系申请人刘某某的长子。邓某2009年因与他人感情纠纷自杀未遂,2010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邓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在报刊发出寻找邓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邓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邓某自2010年出走之日至今仍无音讯,虽经申请人、其家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某某作为邓某的母亲,现申请宣告邓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丁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