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清市东兴汽修厂、临清市佳佳电机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清市东兴汽修厂,临清市佳佳电机有限公司,王海军,马小燕,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东兴汽修厂。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佳佳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燕,经理。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东关街443号,身份证371581197610010030被执行人,马小燕,女,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佳佳电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爱民,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佳佳电机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