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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民初275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向某某。郑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男孩向东东由原告抚养;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归还原告父亲4000元借款。被告向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郑某某与向某某于2003年4月17日在太白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农历2003年12月11日生男孩向某东。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腊月,双方发生矛盾后,郑某某离家外出。2016年2月19日,郑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身份;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1份,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认为:郑某某与向某某系自主婚姻,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和好有望,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及家庭稳定,郑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郑某某与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吕嘉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