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谭俊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谭俊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80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三路发展大厦。负责人:温涛。委托代理人:向雪清,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锦锋,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俊明,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谭俊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俊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俊明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欣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