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达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达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思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小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达此。申请执行人厦门鑫烨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达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9949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逸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