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恢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路光美与李志斌、路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光美,李志斌,路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399号申请执行人路光美,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志斌,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路光敏,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路光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6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志斌、路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志斌、路光敏偿还申请执行人路光美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志斌、路光敏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斌、路光敏当庭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1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