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金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恒泰隆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金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恒泰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74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普福村,组织机构代码:25393720-5。法定代表人胡荣林。委托代理人朱千源,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杭州恒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普福村493号主楼,组织机构代码:056738872。法定代表人刘新菊。申请执行人杭州金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恒泰隆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高 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