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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木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克林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克林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木民初字第649号原告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78号。法定代表人叶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克林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78号。法定代表人叶荃,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晖。被告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花苑东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徐仁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迎、陈永良,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林络姆公司)、苏州克林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林洁净公司)与被告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长栋独任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克林络姆公司、克林洁净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东升、丁晖,被告天吉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克林络姆公司、克林洁净公司共同诉称,2012年11月5日,两原告与被告签订《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制剂6车间净化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制剂6车间净化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制剂6车间GMP净化改造安装工程由两原告根据被告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主要净化施工内容包括净化装修、暖通系统、工艺管道、配电照明、消防设施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0天;工程承包总价4100000元,工程款分阶段支付;工程特设激励奖金260000元,如原告能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按质按量完工,可获得全额激励奖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并已实际交付并由被告使用至今。施工过程中,其根据被告要求增补部分工程内容,经被告结算,该增补部分工程款为239008元。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两原告工程款(含增补项目工程价款)合计人民币106900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支付两原告工程激励奖金260000元。审理中,原告明确本案中仅要求被告支付制剂6车间合同约定的工程余款830000元、工程激励奖金260000元及相应利息,关于增补部分工程款等款项其不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天吉公司辩称,制剂6车间的工程余款尚不具备付款条件。合同明确约定该工程在通过消防验收及GMP认证后,经检查无工程质量问题时由被告支付原告。但该工程现尚未通过消防验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出验收,该工程也未通过验收,故原告要求其支付制剂6车间工程余款于法无据。双方合同约定有工程奖励金260000元,根据约定原告每拖延工期1天扣减20000元。根据原告施工进度,该奖励金已经扣减完毕,故其无需向原告支付工程奖励金。增补部分工程与制剂6车间的工程无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告可另行主张。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原告克林络姆公司、克林洁净公司(乙方)与被告天吉公司(甲方)签订《制剂6车间净化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制剂6车间GMP净化改造安装工程交由两原告进行施工。根据甲方提供的《制剂6车间厂房净化系统工程用户需求说明书》,由乙方负责联系相应的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消防安装施工图纸,净化施工图纸交由甲方审核合格后,由乙方根据该图纸组织施工。乙方负责的净化施工内容包括:净化装修、暖通系统、工艺管道、配电照明、消防设施、控制系统等共计六项内容,其中消防设施部分明确,消火栓及配套管路移位安装,不锈钢消火栓面板为乙供,板式排烟口(常闭)两只利用现有,乙方负责消防报警系统与厂区消防系统联机,并负责消防申报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工程承包总价4100000元,采取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方式,闭口价发包,乙方报价缺项、漏项视同优惠,不予核增。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20%,当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80%时支付;竣工款为合同总价的20%,当施工全部完成,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甲方初验合格后支付;工程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20%,当6车间消防验收通过以及GMP认证检查结束后,检查问题中无工程质量问题才可以支付;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工程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价的76%开具税率17%增值税发票,由克林洁净公司开具,剩余部分及乙方获得的激励奖金由克林络姆公司开具工程发票,乙方收取每笔款项前,先开具等值发票给甲方。为确保本工程如期完工,特设激励奖金260000元,如乙方能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保质保量完工,可获得全额激励奖金,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保质保量完工,每拖延一天,激励奖金减少20000元,减完为止。合同工期为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1月24日,总日历天数80天。2013年1月16日,被告工程师戴兴成以邮件形式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单,对6车间改造项目中的部分施工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主要为:1、灯检间(15405)用彩钢板隔建一堵墙,墙上安装1个百叶排风口,带过滤网;增开左门700mm1扇;安装右开门1扇,利用稀配间拆卸的;增加送风口1个;增加压差表2个。2、增加观察窗6个,其中灯检间3个,轧盖间、消毒液配制间、浓配间各1个。3、稀配间左开门由800mm换成1000mm。4、冻干机各增加一个注射用水使用点,材料用第6条拆卸的材料。5、工器具清洗间纯蒸汽取消。6、灭菌间删除预留的纯化水、注射用水使用点。2013年7月18日,被告(甲方)与原告克林络姆公司(乙方)签订《制剂6车间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作为《制剂6车间净化施工合同》的补充,相辅相成,以满足原合同消防验收要求。乙方负责6车间消防设备与6车间消防分机的连接。另一根2芯线联到仓库消防分机。所有消防元器件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只负责消防元器件与消防分机之间的布线。乙方根据甲方审核确认后的消防施工图纸等组织施工,且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变更,调整及变更部分价格另行商议。合同承包总价为55000元。合同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8月7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0天。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支付;工程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60%,6车间消防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消防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乙方收取每笔款项前应首先提供等值发票给甲方。2013年7月29日,被告支付原告克林络姆公司该合同工程款16500元。2013年7月23日,原告克林络姆公司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55000元的发票。2014年1月28日,被告支付原告克林络姆公司工程款33000元。该工程尚余工程款5500元未付。2013年7月30日,被告工程师戴兴成向原告出具工程量确认单,内容为“今由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增补如下工作:1.1台注射用水泵安装。2.6台排水阻断装置安装。克林络姆公司派来2人安装了3天,材料甲供,工具自带”。2013年8月10日,被告工程师戴兴成向原告发送邮件,主题为“6车间竣工图纸”。邮件具体内容为“附件中有两份图纸我已修改,6、7车间洁净区域平面布置图(戴改),我已建立多个图层,房间名称、编号均补齐,其中个别房间名称已做调整。天马改造图空调13-4-21竣(戴改,增加空调控制室)我已增加空调控制室,空调机组编号改为JK6/JK7/JK8。请修改相关图纸,注意底图应一致。竣工图审批时间就定在2月4日。晒蓝图,盖公章,装订成册。请下周二前提交。”2013年10月31日,被告冻干粉针剂(6车间1号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6车间,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7车间)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GMP认证。2013年12月29日,被告工程师戴兴成向原告出具派工确认单,对派工数量按照派工时间顺序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明确涉及6车间的派工时间为2013年10月9日、10日、17日、18日,派工内容均为6车间配料系统改管,其余派工内容涉及7、8车间。2014年3月18日,被告工程师戴兴成向原告发送邮件,主题为“6车间灌装间门定做以及消防验收事宜”。邮件具体内容为“6车间灌装间新增一台预灌装设备,但现有灌装间进出门宽度不够,需要重新定做一扇门,做成子母门,门净宽1米以上(设备进出需要1米)。门开启方向按现有设计。设备计划在4月20日搬进,到时我将提前通知您派人安装,请现定做门。费用与6车间项目一起结算。我们消防泵系统即将整改好,之后联系消防检测公司复检,消防验收合格后,6、7车间项目经验收。”2014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联系单并由被告工程师戴兴成签收。工程联系单载明的工程名称为制剂6车间GMP净化改造安装工程,联系单内容为“本项目增补的工作已完成,工程费用也早已提交贵公司进行审核。请贵公司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并支付相应费用。”关于工程竣工时间。原告称,该工程于2013年2月初竣工。之所以未能在合同期内完工,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对部分施工内容进行了变更和增改。被告在2013年3月份将该车间投入使用。被告工程师戴兴成在2013年8月10日向其发送的竣工图纸也要求竣工图纸审批时间定为2013年2月4日。为满足GMP认证的需要,戴兴成在该邮件中对竣工图纸的编号、名称等问题进行了调整。被告认为,该工程竣工时间为2013年10月份。工程竣工后,在2013年10月31日通过GMP认证,并在通过GMP认证两个月后投入使用。因为原告所做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车间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关于原告开具发票和被告付款情况。原告于2012年11月23日,分别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984000元、246000元的发票,被告于2013年12月上旬将上述发票对应的款项付清。2012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820000元的发票,被告在2013年1月16日付款。2013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820000元的发票,被告在2013年6月24日付款。2014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00000元。2014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共计410000元的发票。2014年5月7日,被告付款300000元。故,原告累计开票金额为3280000元,被告已付款金额为3270000元。被告已付款占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比例为79.76%。至2013年1月16日,被告已付款金额为2050000元,占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比例为50%。至2013年6月24日,被告已付款金额为2870000元,占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比例为70%。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书、结算证明,被告提供的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制剂6车间净化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制剂6车间净化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工期为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1月24日,总日历天数80天。后,该工程未能按期竣工。对于竣工时间,双方存在争议。原告认为,竣工日期为2013年2月4日,竣工后即已交付被告,被告回复的邮件也可以印证其主张。被告则认为,工程竣工及移交时间为2013年10月,其在当月底取得GMP认证,并在取得认证约两个月后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进度款为合同总价的20%,当施工完成总工程量的80%时支付;竣工款为合同总价的20%,当施工全部完成,乙方提供竣工资料,甲方初验合格后支付;工程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20%,当6车间消防验收通过以及GMP认证检查结束后,检查问题中无工程质量问题才可以支付;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工程验收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分析被告付款情况可见,至2013年1月16日,被告已付款金额为2050000元,占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至2013年6月24日,被告已付款金额为2870000元,占合同约定总价款的70%;后被告又支付了部分款项,目前付款比例约为80%。根据上述付款情况可推断,2013年1月16日前被告已经完成了总工程量的80%,2013年6月24日前该工程已经竣工,且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竣工资料,并经被告初验合格。被告工程师戴兴成于2013年8月10日向原告发送的邮件中,戴兴成对原告发送的竣工图纸进行了调整,并明确要求原告将竣工图审批日期定为2013年2月4日。据此,也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在此前向被告报送了竣工验收材料。后,被告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将6车间投入使用至今。现被告认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即使按照被告所称的投入使用时间为2013年12月底计算,至今其也已经使用两年有余。现被告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制剂6车间净化工程余款8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0%的质保金在验收之日起一年后付清,故被告拖欠工程款中410000元部分的利息应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另外420000元部分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关于工程激励奖金。根据合同约定,激励奖金260000元,如原告能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保质保量完工,可获得全额激励奖金,如原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保质保量完工,每拖延一天,激励奖金减少20000元,减完为止。该工程工期为2012年11月6日至2013年1月24日,总日历天数80天。现原告未能按期完工。但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被告增加并变更了部分施工内容,而工程内容的增加和变更确会对工期产生影响。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激励奖金1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克林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3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420000元部分自2013年12月1日起,410000元部分自2014年11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克林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激励奖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31元,由原告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克林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31元,由被告苏州天马医药集团天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账号:52×××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史华松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人民陪审员  华火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