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莉莉申请栾树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莉,栾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刘莉莉,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栾树君,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莉莉与执行被执行人栾树君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执字第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数额为11539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日书记员 王立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