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石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郭某某与石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石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申请人郭某某高三组合柜一套、低三组合柜一套、菜橱一件、鞋柜一件、梳妆台一件、茶几一件、诚信沙发一套、大运三轮摩托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某下落不明,无法交接,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逯 鸣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