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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喜相逢网吧有限公司与刑志福、杨成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喜相逢网吧有限公司,刑志福,杨成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02民初680号原告:烟台喜相逢网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世尧路153号。法定代表人:李丕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厚光、管丽芳,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刑志福,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杨成凤,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栾宝福,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喜相逢网吧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志福、杨成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进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喜相逢网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丽芳与被告邢志福、杨成凤的委托代理人栾宝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之子邢信刚于2012年3月3日在原告处上网,因与祁秀琛发生争执厮打,被祁用刀捅伤,造成心脏破裂死亡。邢信刚系原告单位职工刘庆的朋友,与原告无关,亦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曾到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原告支付其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委作出烟芝劳人仲案字(2014)第89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两被告丧葬补助金186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裁决有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告辩称,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被告丧葬费186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邢信刚之父、母。2012年3月3日凌晨4时许,当时在原告单位值班的邢信刚与案外人祁秀琛因琐事发生争执,被祁秀琛持械捅刺致死亡。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烟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祁秀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祁秀琛赔偿两被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5897元。上述判决第二项至今未予执行。2013年1月,两被告申诉至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其子邢信刚与原告自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8月3日,该委作出烟芝劳人仲案字(2013)第113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两被告之子邢信刚与原告自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本院。201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3)芝民劳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两被告之子邢信刚与原告自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烟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8月7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烟人社工伤案字(2014)第01-018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邢信刚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4年10月,两被告申诉至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告支付丧葬补助费18867.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该委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烟芝劳人仲案字(2014)第89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186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具状诉至本院,请求不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上述事实,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等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本院已生效的(2013)芝民劳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了邢信刚与原告自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也认定了邢信刚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故两被告作为邢信刚的父母,应享受邢信刚死亡后的工伤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两被告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数额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两被告应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为18688元(37375元÷12×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36200元(21810元×20)。因邢信刚工作期间,原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工亡待遇应由原告承担。故现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186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现仍以其与邢信刚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上述法律义务,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原告烟台喜相逢网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邢志福、杨成凤支付丧葬补助金186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合计454888元。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烟台喜相逢网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进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慕惠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