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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张龙飞、刘航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龙飞,刘航,刘建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龙飞,住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理人王玲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航,住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理人刘建亚,住内蒙古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亚,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张龙飞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龙飞的法定代理人王玲玲,被上诉人刘航的法定代理人刘建亚及被上诉人刘建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武学良审判员  牟玉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