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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颇美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显文、许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颇美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许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484号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贡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康璐,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六安颇美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某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某某,男。被告:许某乙,女。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润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颇美特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张某某、许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殷向阳审 判 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方绪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全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