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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津明与被执行人张国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津明,张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73号申请执行人唐津明,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张庆贵,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国林,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唐津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海长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津明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国林沿欠人民币71736.62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长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审判员  崔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