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刑更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誌岷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870号罪犯李誌岷,男,1984年9月29日生,白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隆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誌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李誌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誌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誌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誌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