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嘉鱼浩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刘克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浩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克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嘉鱼浩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代湾路51号。法定代表人郑茂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克服,男,1965年1月14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鱼岳镇红珠港7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5011410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0月26日制作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克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克服在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克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克服在嘉鱼县三合垸提防管理段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克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克服在嘉鱼县三合垸提防管理段有工资收入400000元。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克服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鱼办事处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郭 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