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中华等与被告马海民、马武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中华,王丽霞,崔某,马海民,马武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崔中华,男,河南省范县人。原告:王丽霞,女,河南省范县人。原告:崔某,男,河南省范县人。法定代理人:曹莉莉,女,河南省通许县人,系崔某母亲。委托代理人:李卫民,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海民,男,山西省河津市人。被告:马武全,男,山西省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中华等与被告马海民、马武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中华等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中华、王丽霞、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36元。审 判 长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任义洁代理审判员 柴俊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