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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金永泉与刘峰、刘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泉,刘峰,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金永泉,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峰,男,35岁,蒙古族,无业。被执行人刘静,女,38岁,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永泉与被执行人刘峰、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静于2016年4月18日起每月18日给付申请人现金人民币2000.00元(汇款至6*****************5账户)至本案全部标的款76850.00元结清止。经申请人金永泉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奈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后刘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金永泉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宝银柱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侯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