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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罗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傅某某,男,住广德县。法定代理人:傅某某,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某某,男,住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某某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游来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