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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玉柱与赵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柱,赵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6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玉柱,曾用名杨池,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赵柽,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申请执行人杨玉柱与被执行人赵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玉柱债权122213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