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执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吕慧建、詹斌官等与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慧建,詹斌官,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郾执字第00631号申请执行人吕慧建,男,证件号码411102197608205715。申请执行人詹斌官,男,证件号码350211196710304517。被执行人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吕慧建、詹斌官申请执行河南恒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郾民初字第001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慧建、詹斌官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郾民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楠审判员 李炎钊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世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