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莉张祖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莉,张祖兵,张连武,陈海波,翟翠萍,朱建,朱丽丽,张伟,赵庆,朱謦雯,赵文艺,巴州羊脂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薛为民,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莉,男,汉族,系职工,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张祖兵,男,汉族,系职工,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张连武,男,汉族,系职工,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陈海波,男,汉族,系职工,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翟翠萍,女,汉族,系个体户,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朱建,男,汉族,系团职工,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朱丽丽,女,汉族,系职工,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张伟,女,汉族,系职工,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赵庆,男,汉族,系职工,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朱謦雯,女,汉族,系职工,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赵文艺,汉族,系职工,住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被执行人巴州羊脂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丽丽,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和静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马莉、张祖兵、张连武、陈海波、翟翠萍、朱建、朱丽丽、张伟、赵庆、朱謦雯、赵文艺、巴州羊脂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和静县公证处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新和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权利人和静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160710元。本案执行立案后即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巴州羊脂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设备扣押,双方协商顶账或转贷处理,因双方协商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新和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马莉、张祖兵、张连武、陈海波、翟翠萍、朱建、朱丽丽、张伟、赵庆、朱謦雯、赵文艺、巴州羊脂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标的为2160710元的债权,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新伟审判员 陈玉庆审判员 桑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达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