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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存保、马占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存保,马占成,马龙,马飞,张华,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1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05383-8,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存保,男,回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占成,男,回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龙,男,回族,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马飞,男,回族,1993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华,男,回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丁勇,男,回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龙、马飞、张华、丁勇、马占成、马存保公证债权文书欠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55987.13元,未结标的额155987.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海涛审判员  蔡文盛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阿云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