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XX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870号原告XX,农民。被告周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胡克文代理审判员  邵 坦人民陪审员  胡德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