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车新坤与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新坤,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312号原告:车新坤。委托代理人:姜防。委托代理人:李殿伟(系原告之夫)。被告: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董集镇新科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邢成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新坤与被告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8日,原告车新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新坤撤回对被告国能垦利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由原告车新坤负担。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任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