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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滁州市欣怡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娇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欣怡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陈娇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140号原告:滁州市欣怡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滁州市安顺实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桂才,系该××经理。被告:陈娇彩,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70921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964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娇彩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娇彩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章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