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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东华诉薛国臣、胡国志、武学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华,薛国臣,胡国志,武学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347号原告王东华,汉族被告薛国臣,汉族被告胡国志,汉族被告武学忠,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华诉被告薛国臣、胡国志、武学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王东华负担。审判员  蒲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荆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