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春元申请包宝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元,包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42号申请人张春元,男,37岁,汉族,个体,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宝成,男,57岁,蒙古族,农民,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张春元申请包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0月15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一卡通账户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大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