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0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胡存劲与杨铁勇、李岩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存劲,杨铁勇,李岩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2898号申请执行人胡存劲,居民。被执行人杨铁勇,居民。被执行人李岩岩,居民。胡存劲与杨铁勇、李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沛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杨铁勇、李岩岩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胡存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杨铁勇的工资收入,执行案件款385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铁勇、李岩岩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胡存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院认为,胡存劲与杨铁勇、李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杨铁勇、李岩岩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沛执字第028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赵亮 搜索“”